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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我国电子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发布时间:2011-09-15

2011我国电子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3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菲道238号世纪香港酒店大堂低座三号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於截至2011年及2012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本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於2010年7月19日订立之2010-2013综合服务协议(「2010-2013综合服务协议」)应付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分别修订为人民币590,000,000元、人民币770,000,000元及人民币480,000,000元,并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认为必须、适当或权宜之所有有关之进一步行动及事宜、采取所有有关程序,以实行及╱或实施任何有关修订根据2010-2013综合服务协议应付服务费之年度上限事宜。」

    2.「动议重选芮晓武先生为董事。」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

    Hamilton,HM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港湾道26号

    华润大厦

    35楼3503室

    附注:
    一.股东须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该授权文件之经核证副本,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倘属联名登记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联名持有人均可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委任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不论亲身或委派委任代表),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就该等股份投票。

    三.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上述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凡有权出席上文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位委任代表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身出席大会代表股东。如委任超过一位委任代表,其委任须订明上述每名委任代表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股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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