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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电子商务企业法律责任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1-09-27

2011北京电子商务企业法律责任研讨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组织当当网、淘宝网、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企业代表、刘德良、吴景明等法律学者及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等在京召开电子商务企业法律责任研讨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指出,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在解决电子商务企业纠纷问题上的思路是一致的,网络购物维权是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非常希望能够与互联网协会与电子商务企业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流程,要加强对消费者引导、宣传,建立消费者维权的对接渠道,针对消费者恶意维权导致企业信誉问题,消协将通过沟通来解决。

电子商务企业表示,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纠纷问题,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并配合消费者维权行动,但恶意维权、过度维权则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第三方平台的地位及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在在没有成熟的成文法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出现问题很正常。电子商务企业“ 一元门”事件的处理措施非常好,电子商务企业承担责任是企业在履行社会道义的体现。可撤销合同是要有条件的,单方撤销的话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平台要提供基本的交易安全的条件,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合意,出现纠纷时主要是卖家的责任。只有多方创造规则,然后推进规则,遵守规则,站在多方角度考虑问题,才能促进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

本次研讨了电子订单成立与生效要件、电子商务平台对卖家不诚信行为的管理方法、电子商务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电子商务领域的维权趋势及纠纷解决机制等电子商务领域诸多问题。此次会议,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商品展示属于要约邀请,买家点击购买的话属于要约,卖家承诺后,双方当事人意义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成立后,要严格履行。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是买卖双方要意思表示真实,二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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